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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2.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3.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4.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5.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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