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21條規定了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的財產和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該決算書表包括決算報告書、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政黨的負責人應簽名或蓋章,並委託會計師對決算書表進行查核簽證,並提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如果當年未召開大會,應在書表上註明,並在下一年度的大會中提請追認。主管機關應在收到決算書表後的四十五天內彙整列冊,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並在電腦網路上公開。如果政黨未按照規定申報,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如果申報資料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註記其情況,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以及在電腦網路上公開。 參考資料:政黨法(2020年修訂)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
立法理由為瞭解政黨財產及財務狀況,使其財務情形得以接受公眾之監督,以昭公信,並參酌內政部訂頒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規定,爰明定政黨財務申報之方式、申報期限、應檢具之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及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之方式。
為瞭解政黨財產及財務狀況,使其財務情形得以接受公眾之監督,以昭公信,並參酌內政部訂頒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規定,爰明定政黨財務申報之方式、申報期限、應檢具之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及受理申報機關應公開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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