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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黨之財務
>
政黨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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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
記錄
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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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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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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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政黨之財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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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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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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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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