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 20 條規定了政黨的會計年度、會計基礎以及帳簿和憑證的保存期限。 1. 根據政黨法第 20 條第 1 項,政黨的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這表示政黨在編製會計紀錄時,應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確定應收和應付時分別記錄收益和費用,並在年度決算時調整這些分錄。 2. 根據政黨法第 20 條第 2 項,各項會計憑證(除未結會計事項外)應保存七年,而會計帳簿(除未結會計事項外)應保存十年。這表示政黨應該保留相關的會計憑證和帳簿,以便在需要時進行查證和核對。 例如,政黨A在結束了會計年度後應該保留該年度的會計憑證七年,這些憑證可以包括收據、發票、付款單等。同樣地,政黨A還應該保留該年度的會計帳簿十年,包括日記簿、總分類帳、財務報表等。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政黨的會計記錄可以被保存並用於審計和查核的需要。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一、政黨年度收入與費用分配應公平合理,正確反映其損益,及為統一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俾利於編造年度決算書表,以瞭解其等財務實況。 二、第二項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應保存之年限。
一、政黨年度收入與費用分配應公平合理,正確反映其損益,及為統一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爰於第一項明定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俾利於編造年度決算書表,以瞭解其等財務實況。 二、第二項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會計憑證及會計帳簿應保存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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