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政黨法第19條規定了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根據這個條款,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黨費:政黨可以通過收取黨員的黨費來獲得經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政黨可以合法地接受政治獻金作為經費的來源。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三、政黨補助金:政黨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補助金作為經費的來源。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政黨可以通過出售宣傳品或者轉讓宣傳權利等方式獲得收入。 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政黨可以根據政黨法其他相關規定所獲得的收入作為經費的來源。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政黨可以根據前述經費及收入所產生的孳息作為經費的來源。 以上是對政黨法第19條的解釋,參考資料是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規而得出的結論。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立法理由一、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之來源。 二、依現行政黨實務,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例如:銷售紀念幣、紀念衣帽等用品、權利金收入等,自九十五年起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尚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法課徵所得稅,爰於第四款明定,惟政黨依本款規定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行為,仍不得違反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之規定,以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至如上開行為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則屬政治獻金範疇,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第五款所稱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係指政黨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經營或投資之營利事業股份、出資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所得之收益而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之來源。 二、依現行政黨實務,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例如:銷售紀念幣、紀念衣帽等用品、權利金收入等,自九十五年起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尚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法課徵所得稅,爰於第四款明定,惟政黨依本款規定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行為,仍不得違反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之規定,以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至如上開行為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則屬政治獻金範疇,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申報。第五款所稱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係指政黨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前經營或投資之營利事業股份、出資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所得之收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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