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政黨法》第45條規定,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6項及《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依照《政黨法》第45條的規定,政黨法施行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6項及人民團體法的相關規定將不再適用于政黨的組織和運作。這意味著政黨的運作將按照《政黨法》的規定進行,而不再需要依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人民團體法的內容。此條款的目的是更新政黨與民主制度相關的法律制度,以確保政黨的運作符合民主原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政府重複補助政黨經費,本法施行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補助政黨競選費用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本法施行後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一、為避免政府重複補助政黨經費,本法施行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補助政黨競選費用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本法施行後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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