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43條規定了在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或立案的政黨,如果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政黨法規定不符,應在法施行後兩年內補正或修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修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或修正後仍不符規定,則可以廢止其備案或立案。被廢止立案的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的清算則按照政黨法第32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最新的政黨法規定,政黨在法施行前已經依照人民團體法備案或立案,如果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政黨法規定不符的話,應該於法施行後的兩年內進行補正或修正。如果在屆期內沒有進行補正或修正,或者經過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後仍然不符合規定,則該政黨的備案或立案可以被廢止。被廢止立案的政治團體應該解散,其財產則按照政黨法第32條的規定進行清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黨在法施行前已經按照人民團體法備案,但是其組織、章程或相關事項與政黨法有所不符,則該政黨在法施行後的兩年內需要進行補正,如果在屆期內沒有進行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則可以被廢止備案。被廢止備案的政治團體應該解散,並按照政黨法第32條的規定處理其財產清算。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鑑於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或有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爰明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之處理,使其有過渡期間予以調整,俾符本法立法宗旨。
鑑於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或有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爰明定其應於一定期限內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之處理,使其有過渡期間予以調整,俾符本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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