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政黨法第42條規定,如果政黨依該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將應撥給該政黨的補助金款項內,直接扣除抵銷該罰鍰。 舉例來說,假設某政黨因違反政黨法的規定而被處以罰鍰,根據法律要求,該政黨需在限期內繳納罰鍰。然而,如果該政黨在屆期時仍然沒有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扣除該政黨應獲得的補助金款項,按比例抵銷未繳納的罰鍰金額。這樣做的目的是強制政黨遵守法律,並確保其承擔其應負的財務負擔。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立法理由政黨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於政黨補助金內扣除抵充之規定。另繳納罰鍰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罰鍰不繳納之處理,如無法以政黨補助金款項扣除抵充,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政黨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於政黨補助金內扣除抵充之規定。另繳納罰鍰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罰鍰不繳納之處理,如無法以政黨補助金款項扣除抵充,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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