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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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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42條規定,如果政黨依該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將應撥給該政黨的補助金款項內,直接扣除抵銷該罰鍰。 舉例來說,假設某政黨因違反政黨法的規定而被處以罰鍰,根據法律要求,該政黨需在限期內繳納罰鍰。然而,如果該政黨在屆期時仍然沒有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扣除該政黨應獲得的補助金款項,按比例抵銷未繳納的罰鍰金額。這樣做的目的是強制政黨遵守法律,並確保其承擔其應負的財務負擔。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立法理由政黨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於政黨補助金內扣除抵充之規定。另繳納罰鍰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罰鍰不繳納之處理,如無法以政黨補助金款項扣除抵充,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1061110 制定)

政黨未依規定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於政黨補助金內扣除抵充之規定。另繳納罰鍰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罰鍰不繳納之處理,如無法以政黨補助金款項扣除抵充,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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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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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42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