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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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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41條規定,對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處以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當主管機關制止違法行為但行為人不遵從時,可以按次處罰。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政黨在選舉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如不正當競選活動或收賄,主管機關可以對政黨處以罰鍰。如果政黨再次違反相同規定,可以再次處以罰鍰。這種按次處罰的方式是為了強調政黨應該要遵守選舉規範,並且持續監督政黨的行為。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政黨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及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處罰,及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1061110 制定)

政黨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及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處罰,及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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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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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