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政黨法第41條規定,對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處以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當主管機關制止違法行為但行為人不遵從時,可以按次處罰。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政黨在選舉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如不正當競選活動或收賄,主管機關可以對政黨處以罰鍰。如果政黨再次違反相同規定,可以再次處以罰鍰。這種按次處罰的方式是為了強調政黨應該要遵守選舉規範,並且持續監督政黨的行為。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政黨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及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處罰,及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政黨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及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處罰,及經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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