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政黨法第40條規定了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處罰內容。根據這條法規,政黨在不按照法定方式申報或者不申報的情況下,如果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但在屆期時仍未申報的,將會被處以政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未能補正或者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將會被處以政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在限期辦理的情況下不遵從,也可以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第102 期重要命令第五項修正政黨法部分條文公告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GYLNO=1030189073&GSLNO=0000750505&BOARD_ID=LAW_SEARCH) - 政黨法全文(行政院政務委員暨法制署) (https://law.moj.gov.tw/EN/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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