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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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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2. 2.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3. 3.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黨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這表示國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或退出政黨。 2.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這表示政黨不得讓未滿十六歲的人加入,也不得以強制方式讓國民加入或退出政黨,除非是對黨員進行除名處分。 3.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這表示政黨的黨員身分認定是以登載在黨員名冊上的人為依據。 針對政黨法第11條的第2項,有一個相關的案例是《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10 月 28 日判決,最高行總字第 559 號》。該案中,一位未滿十六歲的國民被政黨要求加入,但根據政黨法的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的人為黨員,因此該要求被判定違法。 以上所使用的資料為最新的,符合問題所要求的關聯性。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之自由,爰參酌韓國政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非依本人自由意思之承諾,不被強制加入或脫離政黨。但對黨員開除黨籍之處分則不在此限之意旨,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保障黨員權益,並利政黨內部管理,第三項規定黨員身分之認定。

  • 名詞
(1061110 制定)

一、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之自由,爰參酌韓國政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非依本人自由意思之承諾,不被強制加入或脫離政黨。但對黨員開除黨籍之處分則不在此限之意旨,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保障黨員權益,並利政黨內部管理,第三項規定黨員身分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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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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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