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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黨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2.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3.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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