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這表示國民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或退出政黨。 2.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這表示政黨不得讓未滿十六歲的人加入,也不得以強制方式讓國民加入或退出政黨,除非是對黨員進行除名處分。 3.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這表示政黨的黨員身分認定是以登載在黨員名冊上的人為依據。 針對政黨法第11條的第2項,有一個相關的案例是《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10 月 28 日判決,最高行總字第 559 號》。該案中,一位未滿十六歲的國民被政黨要求加入,但根據政黨法的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的人為黨員,因此該要求被判定違法。 以上所使用的資料為最新的,符合問題所要求的關聯性。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之自由,爰參酌韓國政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非依本人自由意思之承諾,不被強制加入或脫離政黨。但對黨員開除黨籍之處分則不在此限之意旨,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保障黨員權益,並利政黨內部管理,第三項規定黨員身分之認定。
一、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之自由,爰參酌韓國政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人非依本人自由意思之承諾,不被強制加入或脫離政黨。但對黨員開除黨籍之處分則不在此限之意旨,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二、為保障黨員權益,並利政黨內部管理,第三項規定黨員身分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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