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第10條的規定,政黨需要在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於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此外,如果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涉及到第七條第三項中的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應該不予備案。另外,已經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在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獲得主管機關備案後,應當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並在完成變更登記後30日內,將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政黨法 - 最新修正版政黨法全文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enum/fl02_001_20220323.htm#jxh-title2). 立法院法律系統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