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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2.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3.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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