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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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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黨法第9條,已完成備案的政黨需要依法向該政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完成法人登記後的三十天內,該政黨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的影本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政黨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在《中華民國政黨法》中找到,該法於1987年修訂最後一次修訂。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已完成備案的政黨需要依法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例如,兩個已經備案並且完成法人設立登記程序的政黨,必須在完成登記後的三十天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鑑於政黨屬性及組織規模不一,基於尊重政黨組織自由原則,政黨備案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宜由政黨自行選擇,爰明定其應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及相關後續事宜。

(1061110 制定)

鑑於政黨屬性及組織規模不一,基於尊重政黨組織自由原則,政黨備案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宜由政黨自行選擇,爰明定其應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及相關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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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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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9 條規定:「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