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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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