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政黨法8

快速跳轉
  1. 1.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2. 2.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政黨法第8條詳細規範了政黨的名稱或簡稱應遵守的規定。根據第1項的規定,政黨的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與已設立的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 二、在已設立的政黨名稱或簡稱後附加文字。 三、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 四、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 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政黨的名稱或簡稱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通知政黨限期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或者經過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該政黨將無法進行備案。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政黨的名稱或簡稱不會混淆或誤導公眾,並且避免出現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的名稱。政黨的名稱或簡稱應該清楚明確,並且不能與其他已設立的政黨混淆。如果政黨的名稱或簡稱存在問題,主管機關將要求政黨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修改,以符合規定。

立法沿革 1

(1061110 制定)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立法理由一、政黨名稱乃政黨之重要表徵,不僅作為與其他政黨之區別,且能彰顯其性質及成立宗旨,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對其名稱選用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之規定。另基於我國政黨活動,使用政黨簡稱情形普遍,為免有混淆情事,併將簡稱納入規範。至所稱已設立之政黨,係指現仍存立,未經解散之政黨而言。   二、第二項規定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時之處理。   三、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政黨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   四、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無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係由本法第二十五條內政部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不予備案者仍可尋求行政救濟。

  • 主管機關名詞
(1061110 制定)

一、政黨名稱乃政黨之重要表徵,不僅作為與其他政黨之區別,且能彰顯其性質及成立宗旨,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七九號解釋,對其名稱選用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爰為第一項之規定。另基於我國政黨活動,使用政黨簡稱情形普遍,為免有混淆情事,併將簡稱納入規範。至所稱已設立之政黨,係指現仍存立,未經解散之政黨而言。   二、第二項規定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時之處理。   三、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政黨名稱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情形。   四、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無第一項禁止規定情形,係由本法第二十五條內政部遴聘之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不予備案者仍可尋求行政救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黨法第 8 條規定:「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黨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黨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