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宗旨。 四、主事務所所在地。 五、組織及職權。 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十、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政黨法第12條規定了政黨的章程應載明的事項,包括名稱、有標章的話,應載明標章、宗旨、主事務所所在地、組織及職權、黨員的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事項、黨員的權利及義務、負責人與選任人員的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集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章程變更的程序、黨費的收取方式及數額、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的事項。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政黨法》,政黨的章程應詳細載明黨員的入黨程序和條件,包括申請入黨的資格要求、入黨申請的手續和程序等。此外,章程中也應明確規定黨員的退黨程序和條件,例如退黨申請的手續和程序、退黨的資格要求等。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政黨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1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宗旨。 四、主事務所所在地。 五、組織及職權。 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十、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立法理由政黨之章程係其組織運作之主要規範,爰參酌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另為明確起見,將「選任職員」修正為「選任人員」,以避免與政黨內部職員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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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之章程係其組織運作之主要規範,爰參酌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另為明確起見,將「選任職員」修正為「選任人員」,以避免與政黨內部職員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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