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黨法第13條,我們可以了解以下幾點: 1. 新設立的政黨在申請政黨備案時,可以同時提交標章備案申請書和標章的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 2. 已經設立的政黨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該準備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和標章的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3. 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 政黨的名稱。 - 申請的日期。 - 政黨標章的設計意涵。 - 政黨標章的圖樣。 - 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日期。 這些規定可以在政黨法第13條中找到明確的闡述。政黨在申請備案時,需要遵守相應的標章備案程序,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政黨法》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 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立法理由一、配合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已增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及選舉票刊印政黨標章,政黨標章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以及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之規定,爰於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新設立或已設立之政黨申請標章備案或標章變更備案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及有關資料。至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之章程,係指原章程有標章者,檢附原章程;原章程未有標章者,應於標章納入章程修正後,檢附修正後之章程。 二、第三項規定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一、配合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已增列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及選舉票刊印政黨標章,政黨標章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以及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之規定,爰於第一項、第二項明定新設立或已設立之政黨申請標章備案或標章變更備案之程序、應檢具之文件及有關資料。至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之章程,係指原章程有標章者,檢附原章程;原章程未有標章者,應於標章納入章程修正後,檢附修正後之章程。 二、第三項規定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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