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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
  2.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3. 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 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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