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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2.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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