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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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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70 年 07 月 14 日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細則依
工業團體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九條
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法
第五條
關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
主管機關
為之。
第 3 條
開啟 ›
依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
設立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
主管機關
核
准後行之。
下一章 →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4–42
回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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