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若某工廠符合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且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則應依工業團體法第7條的規定發起組織該公會。 根據資料,工業團體法第7條規定了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的程序。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工業團體法第7條規定:「欲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以5人以上發起,再取得10家以上工廠的同意,以書面陳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這意味著欲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起碼需要由5人以上共同發起,並獲得10家以上工廠的同意,再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定。 例如,如果有一個工廠符合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但尚未組織公會,根據細則第5條,該工廠應依工業團體法第7條的規定進行組織公會的程序。這意味著該工廠需要由5人以上共同發起,並取得10家以上工廠的同意,然後向當地政府申請核定公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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