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則

§ 50–556

51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
52
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53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
54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