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如果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之前已成立並在改組時依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進行改組,工業團體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的任期不予併計。這表示當工業團體進行改組時,原有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不會延續到改組後,而是重新計算。例如,如果原有的任期是三年,在改組後,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會重新計算為另外三年。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工業團體改組時,新的理事和監事能夠獨立履行其責任,而不受原有任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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