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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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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如果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之前已成立並在改組時依照工業團體法第六十八條進行改組,工業團體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的任期不予併計。這表示當工業團體進行改組時,原有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不會延續到改組後,而是重新計算。例如,如果原有的任期是三年,在改組後,理事和監事的任期會重新計算為另外三年。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工業團體改組時,新的理事和監事能夠獨立履行其責任,而不受原有任期的限制。

  • 第六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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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