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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六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39–424

39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起組織之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40
  1.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向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其所屬團體會員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2.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於報經主管機關備後,報請該聯合會存查。
41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2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除本節各條規定外,準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