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條組織之直轄市工業會,應有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滿五單位以上,或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發起組織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3條,在組織直轄市工業會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 有五個以上的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存在; 2. 屬於擁有工廠登記證照但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的工廠超過五家。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業界的協調和組織,在工業同業公會和工廠之間建立一個連結。這樣可以確保工業界的共同利益得到保護和提升。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 如果一個直轄市有七個工業同業公會存在,並且有六家工廠擁有登記證照但無法加入同業公會,那麼符合這個法規的要求,可以發起組織直轄市工業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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