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發起組織之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4條,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的發起人要備有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和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組織。根據最新編撰的《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發起組織工業會或全國工業總會的程序之一,以確保團體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一個範例可以是,當一個工業會的發起人準備備案時,他們需要填寫一份申請書,並附上發起人的名冊以及工業會的團體立案證書或工廠的登記證照的影本,然後向主管機關遞交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可正式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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