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該條包含兩項內容: 1. 依照該法第43條的規定,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向其所屬的團體會員收取常年會費。這些會費應編入年度預算書中,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基準進行結算。 2. 前項所提到的年度預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向該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報備存查。 根據國內的相關資料,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是根據《工業團體法》成立的團體,其角色是促進工業界的共同利益,提供技術諮詢和協調全國各工業同業公會之間的合作關係。根據該法第43條的規定,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向其所屬的團體會員收取會費。 因此,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按照年度預算書和年度決算金額來進行會費的結算,並且各團體會員需要將相關資料報備給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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