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1條,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將籌集的臨時事業費之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依工業團體法成立的團體,擔負著經營各行業之公益性事業的任務。根據工業團體法第44條的規定,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可以籌集臨時事業費來執行其任務。根據條文所述,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該將籌集的臨時事業費的金額、用途以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提供的年度報告,該公會在當年度籌集了50萬元的臨時事業費,用於舉辦行業交流會議以及協助會員解決行業相關的問題。該公會將臨時事業費的用途以及收支狀況詳細記錄下來,並在年度報告中向主管機關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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