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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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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3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按照本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修訂各自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并報主管機關核備。這意味著,在施行該法規前成立的工業團體需要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進行章程的修改,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團體的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正確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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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