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3條,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按照本法和施行細則的規定,修訂各自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并報主管機關核備。這意味著,在施行該法規前成立的工業團體需要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進行章程的修改,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團體的章程符合法律規定,並能夠正確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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