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依循工業團體法第66條的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的缺額理監事的補選事項,由內政部制定相關辦法進行實施。這表示全國性工業團體在發生理監事缺額時,必須依照內政部所訂定的辦法進行補選程序。這樣的辦法訂定是為了確保全國性工業團體的正常運作,以及有效管理與監督相關事務的進行。 參考資料:《工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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