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工廠若要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需要提交申請書、發起人名冊以及工廠登記證照的影本,並依照法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選舉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籌備事宜。籌備員需要互相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籌備會在召開成立大會後,選出理事和監事後便解散。 參考資料: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修正102.1.6)。 2. 工業團體法第11條。 3. 工業團體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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