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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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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舉行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2. 2.籌備員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3. 3.籌備會應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工廠若要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需要提交申請書、發起人名冊以及工廠登記證照的影本,並依照法條的規定,經主管機關的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選舉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籌備事宜。籌備員需要互相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籌備會在召開成立大會後,選出理事和監事後便解散。 參考資料: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修正102.1.6)。 2. 工業團體法第11條。 3. 工業團體法第13條。

  • 第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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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工廠依本法第十一條發起組織工業同業公會,應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依本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