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籌備會的任務包括以下內容: 1. 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工廠詳細狀況。 2. 訂定會員申請人的會員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3. 擬訂工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4. 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制名冊。 5. 擬訂工業同業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編制歲入出預算書。 6. 擬訂提案,提請成立大會討論。 7. 籌備費用的籌措,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8. 決定成立大會召開的日期及地點。 9. 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根據第2款的規定,關於章程的範例規定,可以參考附件。 根據第3款的規定,第三至第六項有關規定應在召開成立大會前報送主管機關。 根據第4款的規定,籌備會應在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如果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延長一個月的時間。 資料來源: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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