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在成立後的十五日內,必須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各四份,以兩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並分別以一份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該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給已經核准備案的工業同業公會。 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同業公會在成立後的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和職員簡歷冊四份文件正確地報送主管機關,並將兩份文件備案給主管機關,另外一份文件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且將另外一份文件報送上級團體存查,並且主管機關也正確地核准備案工業同業公會,那麼主管機關就應該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給這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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