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因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時,應即解散。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果工廠會員減少至不滿五家,就應立即解散。這意味著當一個工業同業公會成立後,如果其中的會員工廠減少到少於五家,該公會就必須解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同業公會的存在是有足夠會員支持和參與的。如果沒有足夠的工廠會員,公會可能無法有效發揮其代表和服務會員的功能。這項規定的理由是確保公會只在會員的意願和參與下運作,以確保公會的有效性和效率。這條規定是為了維護工業同業公會的運作條件和質量,以確保其能充分發揮其在工業界的功能和作用。 參考資料: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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