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之辦事處,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照該法第6條第2項成立的辦事處,在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後,必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才能實施。 範例: 舉例來說,在某個工業團體的會員大會上,大家決議成立一個辦事處,以協助處理會員的相關事務。在經過會員大會的決議後,該工業團體必須將辦事處的成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正式成立辦事處並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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