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條,此條款涉及到工業團體法第5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的內容。根據該條,主管機關應根據各自的主管業務,與各工業團體的主管機關合作進行指導監督。 該條的參考資料可參照工業團體法本文第5條,根據該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業團體進行指導監督,應根據其所屬的主管業務執行。這意味著各個工業團體的主管機關應該根據自己所負責的業務與工業團體進行指導監督。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工業團體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的業務,那麼該工業團體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是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在進行指導監督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該根據自己所在的主管業務,與該工業團體進行合作,提供相應的指導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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