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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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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 22 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
故意
或過失
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
重大過失
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
求償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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