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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