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6.18
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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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三級預防工作等相關支出。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處遇工作相關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等工作相關支出。
四、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費用。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6.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