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地重劃條例第 八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椿,致妨害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重劃土地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重劃工程之施工者。 三、以堵塞、毀損或其他方法妨害農路、水路之灌溉、排水或通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