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四 章 地面控制點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面控制點,分為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二種。
地面控制點之分布,應適合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其採 PAT-M區域平差方法者,測區內控制點之分布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之分佈:沿測區 (空中三角區域平差之測區) 周圍界線上或界線附近,每隔約二至四條航攝基線,應測平面控制點一點 (如五千分一基本圖測圖用像片比例尺定為一萬七千分一,空中基線長為一、五六四公尺,則二條基線約為三公里強) 。 二、高程控制點之分佈:與航線大致成垂直方向,測區兩端應各測高程控制一條,測區內部應每隔約五條空中基線各測高程控制一條,高程控制點並應選在像片左右重疊範圍內。
控制測量之測區大小,應依空中三角測量區域平差之要求劃分之。
地面控制點測量之方法如左: 一、平面控制點測量,可根據已知三等及三等以上之三角點,用精密導線測量或三等三角 (三邊) 測量方法施測。 二、高程控制點測量,在平緩地區採用直接水準測量,丘陵山地用三角高程測量,高山地區可用精密氣壓高差儀推算。
平面控制點,應選擇像片上目標明顯、固定、容易辨認,適合糾正或立體測圖之要求者 (如道路、田埂、溝渠等交叉處,其交角接近直角者。) 並應避免選在樹下或樹林邊緣處及沙灘河洲尖端容易變遷處。
高程控制點,應選擇在像片上能夠準確判定該地高程者 (如操場中間,晒谷坪中間,公路中間,明顯之山丘上等,四週較平緩之地) 。並應避免選擇陡坎邊、水溝邊、堤防邊、田坎邊等高低相差顯著之邊緣處。
持像片到實地選點時,須注意地上情況與照像時是否相同。
所測之平面及高程控制點,除航空攝影前已在地上舖設空標,像片上能明確顯示其位置者外,應全部用針尖將點位精確刺記在像片上,並在像片反面繪點位圖。
地面控制點選定後,應即在地上釘立標樁 (可用木樁) ,樁頂中心釘鐵釘,表示點位。
地面控制點,原則上不必埋石。惟展望良好,可供日後測量使用之點,可選擇若干點埋設標石,作為永久標誌。
採用導線測量時,應自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開始,閉合於已知之三等或較高等之三角點。每一導線長以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
採用三角測量時,兩方向線間之夾角應大於二十五度,小於一百三十度。邊長以二至五公里為原則。
水平角觀測,採用一秒讀經緯儀,以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三測回,水平角記簿記至秒止。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得超過十秒。每一三角形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不得超過十秒。
垂直角觀測,採用對向觀測為原則,每測站應觀測二測回,垂直角記簿記至秒止。同日同站各方向之指標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距離測量,採用光波或電子測距為原則。至少測量兩次,其較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一。
水準測量,每一測站讀定前後標尺各二次,每一測段往返各測一次。前後標尺與水準儀距離,應儘量相等,並以八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三角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自已知點開始,經各測站至另一己知點,或回歸至原點,其座標及方位角應閉合。
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開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間往測與回測之觀測差數在規定限度12 mm K 以內者 ( 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 ,按路線長度成正比配賦之。
控制點計算,以採用電子計算機計算為原則,計算成果之取用位數如左:一、水平角及方位角數值,記至秒止。 二、垂直角數值,記至秒止。 三、邊長及縱橫座標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數。 四、水準測量之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三位數,間接高程值,取公尺以下二位數。
導線測量之誤差限度如左: 一、導線點位置閉合差除以導線長,不得超過五千分一。 二、導線方位角閉合差,不得超過5”N, (N 為測站數)。
測區之地面控制點測量計算完畢後,應即填寫成果表,繪製展點圖 (五萬分一) ,編寫測量經過,連同觀測手簿及計算成果,裝訂成冊備用。
控制測量之檢查重點如左: 一、所測平面控制點及高程控制點之數量,及其分佈情形,應合於空中三角測量之要求。 二、水平角、垂直角、水準觀測以及距離觀測手簿記載應完整,字跡應清楚。觀測人員姓名、儀器名稱及編號,觀測日期及天氣等,均應記載齊全。 三、水平角觀測各測回較差,三角形內角和閉合差,垂直角觀測指標差,導線方位角閉合差,距離較差,水準測量閉合差等,均不得超過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誤差限度。 四、像片上所刺控制點點位應正確,像片反面所繪控制點點位略圖及說明,均應明確。 五、控制點觀測、計算成果等資料,應記載完整,展點圖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