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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三章 測量基準之測量

§ 10–145

10
  1. 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2.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11
  1. 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
  2. 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化之影響。
12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之測量,應為長期自動觀測;其成果並應作統計分析。
13
  1. 潮位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水準原點或深度原點之依據。
  2. 重力基準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絕對重力點之依據。
14
  1. 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
  2.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