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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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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
  2. 2.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的設置和檢測要求。根據第 1 條,這些點位應該設置成雙(正、副)點位,並且需要定期進行檢測。而根據第 2 條,衛星追蹤站、潮位站以及重力基準站,在遵守第 1 條規定的基礎上,還可以設置一個以上的副點位作為輔助。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測量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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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14 條規定:「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