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的設置和檢測要求。根據第 1 條,這些點位應該設置成雙(正、副)點位,並且需要定期進行檢測。而根據第 2 條,衛星追蹤站、潮位站以及重力基準站,在遵守第 1 條規定的基礎上,還可以設置一個以上的副點位作為輔助。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測量法》第十二條及其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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