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計畫案件由本會研究組先行核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
二、審議通過之區域計畫案,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作業程序
§ 7–8共 2 條
本會因審議及研究區域計畫所需參閱有關案卷資料,得逕行洽請主管業務單位或有關機關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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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7–8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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