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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9.20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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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便利業務之處理,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第二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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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主持委員會會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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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利會務之推行,設左列兩組,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一、秘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編擬議程與紀錄。 (二) 擬辦文稿。 (三) 公文承啟。 (四) 工作計畫之擬定。 (五) 經費預算之編擬。 (六) 其他不屬研究組之工作。 二、研究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區域計畫資料之搜集,研究調查分析。 (二) 有關區域計畫法令規章之研擬及建議。 (三) 有關區域計畫技術問題之研究。 (四) 擬議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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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人員配置如左: 一、秘書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二、研究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前項人員由內政部就承辦有閞業務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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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研究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由本會委員組設專案小組研討之。
第三章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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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域計畫案件由本會研究組先行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 二、審議通過之區域計畫案,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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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審議及研究區域計畫所需參閱有關案卷資料,得逕行洽請主管業務單位或有關機關提供之。
第四章 會議及議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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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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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並得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前項決議內容應列入記錄,並於會後印送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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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召開委員會議前五日將會議議程及有關資料隨同開會通知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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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得通知各級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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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區域計畫時得推定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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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議事程序如左: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宣布開會。 二、宣讀上次委員會議紀錄。 三、報告事項。 四、主席提示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第五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9.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