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會內職員辦理會務。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執行秘書應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監督會內職員處理會務。這意味著執行秘書在會務方面具有監督和督導職責,以確保會務的順利進行。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主任委員指示執行秘書進行某項特定的會務事項,執行秘書應監督和督導會內職員確保該事項按照指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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