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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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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會內職員辦理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執行秘書應根據主任委員的指示,監督會內職員處理會務。這意味著執行秘書在會務方面具有監督和督導職責,以確保會務的順利進行。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主任委員指示執行秘書進行某項特定的會務事項,執行秘書應監督和督導會內職員確保該事項按照指示完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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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督導會內職員辦理會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