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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二章 職掌

§ 2–65

2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主持委員會會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
4
本會為利會務之推行,設左列兩組,分別辦理有關業務: 一、秘書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編擬議程與紀錄。 (二) 擬辦文稿。 (三) 公文承啟。 (四) 工作計畫之擬定。 (五) 經費預算之編擬。 (六) 其他不屬研究組之工作。 二、研究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區域計畫資料之搜集,研究調查分析。 (二) 有關區域計畫法令規章之研擬及建議。 (三) 有關區域計畫技術問題之研究。 (四) 擬議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5
各組人員配置如左: 一、秘書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二、研究組:置組長一人,職員五人。 前項人員由內政部就承辦有閞業務人員調兼。
6
本會為研究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由本會委員組設專案小組研討之。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