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主持委員會會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主任委員擔任綜理會務的角色,負責主持委員會會議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進行業務。這意味著主任委員具有領導和管理的職責,要確保委員會的運作順利並有效執行其業務。該條款沒有進一步細節說明主任委員的權限和職責,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指引來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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