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9 條的規定,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且擔任會議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主持會議,則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主持。 依據上述規定,主任委員在召集委員會議時具有權力指定委員代理主持會議。這意味著主任委員在無法親自主持會議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其他委員擔任主席職務。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主任委員不可出席時,委員會議仍然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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