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並得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前項決議內容應列入記錄,並於會後印送各委員。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了委員會議的開會和決議的條件。根據該條,如未達到過半數委員的出席,不能召開會議,且除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否則不能做出決議。如果在投票時出現同票數的情況,主席可以裁決。有必要時,也可以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此外,根據該條,應將前項決議內容列入記錄,並在會後將該記錄印送給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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