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於召開委員會議前五日將會議議程及有關資料隨同開會通知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1 條,該會應於召開委員會議前五日將會議議程及有關資料隨同開會通知送達各委員。然而,對於緊急性的臨時會議,則不受這個時間限制。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委員們有充分的時間準備並瞭解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以便有效參與討論和做出決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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