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得通知各級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可以通知各級主管業務單位派員列席說明。此外,該會議也可以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會議能夠取得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專業知識,以促進該會議的討論和決策過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