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計畫案件由本會研究組先行核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 二、審議通過之區域計畫案,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7條,區域計畫案件由該會的研究組先行核擬意見,並且對於重大案件,主任委員可以將相關案件分送給相關委員進行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審議通過的區域計畫案件,則需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照區域計畫法的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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