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共同管道法 第四章 經費與負擔

§ 21–233

21
  1.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22
  1.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2.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3.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23
  1.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2.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共同管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