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共同管道法 第四章 經費與負擔
§ 21–23共 3 條
-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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